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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选调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选调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57号 2000年6月2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2000年11月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这是了解我国国情、国力,促进人口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关键是选调一批素质较好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为做好选调人员的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国务院令第277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范围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各区、县政府负责选调配备,可以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干部、教师、大中专学生、离退休人员以及能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其他人员中选调。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临时从社会招聘。为保证普查质量和节约经费,应尽量由熟悉本地区情况的人担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原则上每个调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二、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条件
  (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能够工整、清楚地填写普查表。
  (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为群众所信任,作风正派,待人和气,有奉献精神。
  (三)认真负责,工作细致,能够独立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保证正常工作。
  普查指导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要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社会工作经验。
  三、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办法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的规定,由各级政府的人事部门以及各级人口普查机构,按所需人员数与各单位联系选调。各单位必须大力支持,选调合格人员参加人口普查工作。
  关于从中央机关、驻京部队等单位选调普查人员的事宜,由市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各区、县政府按照市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部署实施。
  四、确保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正常工作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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