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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1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停止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
(厦府[2000]综059号 2000年6月23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厦门市城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调整如下:
  一、医疗补助金,门诊包干从每人每月10元提高到20元;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可一次性给予补助60%,标准从一年最多不得超过1500元提高到3000元。
  二、参加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凭结业证书,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元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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