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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的通知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做到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特别是在当前粮食库存大量增加、市场粮价走低,农民余粮较多的情况下,必须充分认识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是保护农民利益和稳定粮食生产的关键措施。因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列入定购和保护价收购范围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要确保按省上制定的价格敞开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同时,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采取有效措施,方便农民交粮售粮。粮食、物价和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敞开收购的各项工作。
  为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贯彻落实,顺利实施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今年国家决定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收购粮食的财政补贴的落实,按照现行筹资比例把省上应负担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按现行办法,及时发放粮食收购贷款,确保收购资金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收购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农发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收购贷款。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资金的监管,严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多头开户,防止附营业务挤占挪用收购资金。
  四、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流通
  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除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外,同时允许和鼓励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包括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经销企业,按国家的收购政策要求,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对经批准的大型用粮企业,允许跨地区直接到粮食产区收购,或者委托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自用粮;经省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确属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允许经审核批准的粮商(包括私营、个体粮食经营者)到农村收购粮食。
  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允许经地(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销企业和粮商,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同时,国有粮食企业也可以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收购。
  农村集贸市场要常年开放,鼓励农民通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粮食,不受数量限制。允许经批准的粮食经销企业和粮商到农村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在审批用粮企业入市收购粮食时要适当放宽标准,让尽可能多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粮食的收购,充分发挥它们搞活粮食流通的积极作用。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严禁无照经营和违规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五、认真做好国家储备粮库项目的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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