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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征收“就业调节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征收“就业调节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2000]146号 2000年7月2日)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外商投资进一步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00)文190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闽政(2000)5号)精神,现将征收“就业调节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本省劳动力免征“就业调节费”,使用省外劳动力按每人每月10元征收;其它类型的用人单位仍按原省劳动厅、财政厅、物委闽劳力(1999)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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