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转制科研机构新
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会[2000]29号 2000年6月30日)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市经委关于上海地方应用型研究所深化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0]15号)的要求,为了搞好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
转制科研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及实行属地化管理原中央在沪的转制为科技企业的科研机构。转制后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机构,应执行《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不适用于本通知。
二、根据沪府发(2000)15号文中对“配套政策”的规定,转制企业至2003年每年收到的事业经费,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专项用于科研、技术开发部分),贷记“补贴收入”科目(人员经费的补贴部分);科研、技术开发部分作为项目,将来形成资产或产成品的,核销时,应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该部分用于消耗性支出的,则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