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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十四、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受让的税收处理,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9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活动的税收处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1998)50号文件规定执行。
  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以及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十五、纳税人全年销售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后的余额;商品流通企业发生的出口佣金调整当期销售收入。 
  十六、经报市、县国税局批准,企业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先冲减坏账准备金;不足冲减的部分,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的规定,并附有关综合执法单位的证明文件等书面材料或税务、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等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上级国税机关审批后税前扣除。国税机关坏账损失的审批权限仍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8)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七、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以及纳税人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的净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规定,报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税前扣除。纳税人在报送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的同时,须附送有关部门作出的技术鉴定资料或社会中介机构的证明材料等。国税机关的审批权限,仍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8)9号文件规定办理。但以下资产净损失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一)纳税人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偿后的净损失,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
  (二)纳税人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计入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除外)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的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余额,应计入开办费用。
  十八、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待业)保险费,企业按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上缴的数额,可以税前扣除。经省国税局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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