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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七、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5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标准税前扣除。 
  八、纳税人向总机构(属于法人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国税机关批准的管理费分摊文件,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 
  九、纳税人发生的汇兑净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8号、国税函(1999)689号文件规定税前扣除。但下列汇兑净损失不能税前直接扣除:
  (一)纳税人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汇兑净损失,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应计入有关资产的价值。
  十、纳税人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交纳的各种价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2000)4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准予税前扣除。
  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
  十一、纳税人支付给本单位工会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在工会经费中列支,不得在税前扣除。 
  十二、工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邮政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按照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9)170号文件的规定,经报国税机关批准后,准予税前扣除,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城市商业银行购置的监督设备,应单独计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列为安全防范费直接在税前扣除。
  农村信用社在1997年底以前的清产核资期间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购置的运钞车,已在安全设施(防卫)费中列支的,不得再提取折旧。
  十三、银行、保险企业租赁的房屋、电脑及辅助设备,属于融资租赁性质的,按固定资产管理,分期计提折旧。其中,对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其租赁费的扣除年限不得少于3年。以租代建(购)的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在当期扣除,应作为建(购)固定资产的成本,按规定提取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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