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0]98号 2000年7月3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税前扣除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属于当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出,均作为当期费用确认扣除;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在当期支出,也不得作为当期费用确认扣除。
纳税人纳税年度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到以后年度补扣或补提。
二、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经营性支出在发生的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的当期直接扣除。
经营性支出是指纳税人发生的与取得本纳税年度收入相关的费用支出。不包括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对外投资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三、国家税收法规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准备金,是指纳税人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以内,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及金融企业提取的呆账准备金;超过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保险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各种准备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69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准予在税前扣除。
四、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的价款、费用,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的应税所得,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五、纳税人外购存货发生购货费用的税前扣除,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等。
六、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过程中实际耗用的全部材料成本、直接费用、直接人工工资以及制造费用的实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