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交通厅关于
山东省联运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工发[2000]171号 二000年六月十六日)
各市、地物价局、经贸委、交通局(交委):
为加强联运代理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联运代理服务经营者(简称联运代理人)的价格行为,根据
国家计委、经贸委《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我省联运代理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重新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顿联运市场,规范联运代理人收费行为。各市、地物价局、经贸委、交通委(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贸委《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工发[1999]313号)要求,抓紧清理整顿联运市场。对经批准设置的联运代理人的收费资格按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收费条件的联运代理人予以公布,并报省物价局备案。未经市、地物价局审核批准的,一律不得收取服务费。
二、联运代理人为客户提供联运代理服务时,可在附表所定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联运代理服务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公开竞争、承托自愿的原则,禁止垄断经营和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联运代理人应当把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于众,实行明码标价。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联运代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超过规定收费标准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提供相应服务的,分解服务项目或者分解作业过程重复收费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以及其他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五、山东省联运代理业务收费规则另行发布。
六、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