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千方百计筹措兑付资金。今后三、四年内,群众股金兑付需要大量资金,凡有股金兑忖任务的地方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压缩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按照市政府要求,实行“四停”,即停止买车子、停止建办公楼,停止一切不必要的出国考察,停止各种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节约可能节约的资金,用于群众股金的兑付。要彻底破除等、靠、要的思想,立足自我解决,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筹措计划,并逐环节进行落实。资金筹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可实现的清收借款和资产变现资金;二是财政预算内、外分年度可安排的资金;三是在原已确定的农民负担数额中除保证最基本的开支外,可以筹集和冲抵的资金。筹集到位的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挪作他用,确保用于兑付股金。
(五)确保分期兑付工作如期完成。各县(市)、乡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股金兑付方案已经确定,对于政府承诺实行按一定比例分年度集中兑付的,要切实按照承诺兑付时间、兑付金额、兑讨办法进行兑付。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乡镇,新组建的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原乡镇政府的兑付承诺,筹集资金按期兑付,确保农户股金兑付工作最迟于2003年12月底完成,以取信于民,维护政府信誉,维护农村的稳定。
(六)加强专项再贷款监管。对上级政府专项再贷款,各地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统借统还、封闭运行”的原则,加强监管,合理安排使用,发挥资金效用,解决实际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逐层落实资金监管责任,防止挪作他用。
四、采取多种渠道,妥善安置原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
原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前期清理整顿工作过程中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现基金会已不再存在,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和人员来源情况,妥善分流安置,避免新的矛盾发生。在分流安置中,要坚持因人制宜,量才使用,组织安排与自谋出路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置基金会从业人员。凡1999年6月30
日前在岗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安排。对批准并入农村信用社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根据并入业务量的大小,由农村信用社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择优录(聘)用,其剩余人员及清盘关闭的基金会业务人员,可通过有关途径妥善分流:对原属经管站、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其他部门的正式职工,因抽调或组织安排到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的,仍回原单位工作;对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安排到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军人,由组织、人事部门另行安置,在计算工龄时,其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对经当地党委、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从村组干部、财会人员中抽调或招聘到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可以在乡镇企事业单位中作适当安置,经努力仍无法安置的,也可以解聘回原村、组,对于解聘回村、组的人员,乡镇政府应对他们的承包地、安置补助费等按有关政策规定合理解决。对因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再单设,其从社会上招聘的人员,原招聘合同自行终止,由当地有关部门酌情安排使用,并由当地政府按政策规定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