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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我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协同管理省民族干部学校。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湘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十四)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委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信息、保密、信访。保卫、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对我省民族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起草省民委的重要文件;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事宜;负责组织省民委委员开展活动,协调和督促民委委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
  (二)政策法规处
  指导和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参与地方性民族法规及其它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少数民族条款的实施,负责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指导和组织工作;参与调解民族纠纷,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有关事务;管理民族成份的鉴别更改;协同做好民族地区及民族乡行政区划和建政工作;开展对全省少数民族人口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指导和管理民族乡、城市等散杂地区的民族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三)经济发展处
  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订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涉及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负责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综合统计与分析;牵头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对这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和对口支援、智力支边及经济技术合作。组织调查研究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扶贫管理部门承担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负责委机关的定点扶贫工作;负责管理少数民族专项资金。
  (四)文化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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