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民委)。省民委是主管民族事务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省委、省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我省有关民族工作的任务和发展战略,拟定全省有关民族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调查分析我省民族地区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和社会发展情况,协助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智力支边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项工作。负责我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负责组织省民委委员开展活动,协调省民委委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