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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六条 劳保费调剂主要依据企业当年完成建筑施工产值、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有关劳保费负担情况计算拨付。
  第十七条 劳保费调剂原则上每年调剂拨付一次。申请劳保费调剂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劳保费管理机构提出劳保费调剂申请,填报有关资料,由地市劳保费管理机构审查,送自治区劳保费管理机构编制年度调剂计划,经自治区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地市在劳保调剂费中调剂。
  第十八条 劳保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将按有关法规法律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劳保费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fi设立“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县(市)设“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站”。所需工作人员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调剂解决。
  第二十条 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机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收取拨付调剂工作。
  2.负责对企业劳保费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负责编报劳保费收支报表、业务经费预决算报表。
  4.负责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劳保费管理机构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劳保费管理机构代管统收的劳保费用纳入当地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劳保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劳保费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和同级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保费管理制度,加强劳保费使用的管理,并接受劳保费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劳保费管理机构业务经费由自治区劳保费管理机构统一编制预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将经费划拨各级劳保费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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