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按照自治区建设厅、计委、财政厅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劳保费率标准计取。
第七条 为保证劳保费足额收取,实行工程开工前按中标价或合同价预缴,工程竣工后按决算总造价结算的办法。大中型建设项目可分期预缴,建设单位需与劳保费管理机构签订分期缴款协议书,但首次预缴不能少于应缴总额的50%。
第八条 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是确保企业离退休职工生活稳定的基本资金来源,各级人民政府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拖欠或截留劳保费。
第九条 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计入工程总造价,但在工程招标和投标时,不列入标底和标价。
第三章 劳保费拨付与调剂
第十条 各级劳保费管理机构收取劳保费后,按实际收取额的15%上交自治区劳保费管理机构,作为全区调剂周转金及管理服务业务经费,其余分为基本和调剂两部分分别拨付和调剂给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一条 劳保费基本部分由收取劳保费的管理机构拨付给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区外来桂建筑施工企业)。但这些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2.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3.建立健全并实行劳动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二条 劳保费基本部分拨付标准按照企业成立的时间核定。具体拨付标准为:
(附表略)
第十三条 劳保费基本部分在一个月内必须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办理领取劳保费手续时,需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单据。区外来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厅签发的《单项工程承包许可证》。
第十四条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劳保费基本部分拨付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得的劳保费由总包单位划拨。
第十五条 劳保费调剂部分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平衡调剂使用。劳保费调剂对象主要是我区1969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县以上建筑施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