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27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桂办发[2000]11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的来源和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重畸轻的问题,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建筑业深化改革和社会保险统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建筑企业并存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管理由定额管理逐步向合同价管理过渡的特点,改革原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计取办法,实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保费管理机构代收取,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在我区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筑安装(包括市政、仿古园林、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以及承担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资质等级和经济类别,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所列的劳动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统筹费。
第二章 劳保费收取与缴纳
第五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到工程项目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劳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