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遗失补办《房屋所有权证》所需材料;
(七)奖励房屋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
(八)中奖房屋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
(九)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及房屋位置示意图等;
(十)反映权属管理活动的各种文件材料:房屋登记申请书、收据存根、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登记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交款通知单(房地产登记费和权证工本费收据存根、房地产权属证书存根)等;
(十一)反映房地产权属状况的声像制品:摄影片、照片、录像带及缩微胶片等;
(十六)房地产登记名册、《房屋所有权证》发证记录簿和房屋权属清册等;
(十七)建国前的土地登录簿和土地登记台账等;
(十八)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材料: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房卡、分户卡等。
第七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人员必须对反映房地产权属管理活动的各种文件材料进行系统的管理,做到分类科学,组卷合理,排列有序,划定保管期限准确,装订整齐、牢固,案卷封面、脊背、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异动记录)填制准确,字迹工整,图样清晰,载体和装具质地优良。
第八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分类如下:
(一)管房登记卷;(二)自管房登记卷;(三)私房登记卷;(四)总登记卷;(五)换证卷;(六)验证卷;(七)仲裁卷;(八)私房改造卷;(九)落改卷;(十)文革产卷;(十一)统计报表;(十二)产籍卡;(十三)房地籍图;(十四)其他。
第九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以房屋所有权人(即权属单元)为宗立卷。卷内文件材料按照重要程度结合文件材料形成时间顺序排列。房地籍图可按图种(底图、蓝图、总图、分幅图)结合地区排列。
第十条 归卷的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一般应是原件。无法提供原件,其提供的复印件须由经办人对复制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注明核对人及归卷日期。
第十一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人员应自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完成之日起10日内对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进行整理,经负责人审查合格后,送交档案馆(室)归档。档案馆(室)对应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编目、确定保管期限,将案卷排列上架,并编制检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