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沈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房
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房产管理局(处),各区、县(市)档案局:
现将《沈阳市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
沈阳市档案局
二000年七月四日
沈阳市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
第三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在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沈阳市房产档案馆负责本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和准确。
第六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归档范围:
(一)房屋初始登记(指新建房屋)所需文件和材料;
(二)房屋转移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含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合并、分立、商品房销售及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三)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含翻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设计用途、权利人名称发生变更);
(四)他项权利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含抵押、典当等);
(五)注销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含拆迁、房屋灭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