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保生活、再就业行为,积极稳妥地推动下岗职工走向市场就业。对在中心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妥善处理他们的劳动关系,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为了尽快推动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原由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筹集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不变,继续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扶持他们再就业,支付其进入市场就业的职业介绍、就业安置和自谋职业扶持等补贴。
鼓励破产、关闭、撤销企业的职工和改制企业需要分流的职工自谋职业。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要求自谋职业的,可按照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不再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和失业保险金。所需费用从破产企业财产变现或企业产权转移变现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弥补。
鼓励下岗职工主动出中心自谋职业。对提前出中心自谋职业,与中心和企业解除协议和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将按规定期限未领完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有条件的地区还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地制定。对按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企业确有困难的,可按照不低于其在中心期间最后一年的月基本生活费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与下岗职工终止、解除协议和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向下岗职工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职工出中心的各项费用和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应以货币形式及时支付和偿还。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资产变现、土地出让等途径解决,也可以由企业和职工本人协商一致后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都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最低生活保障。要切实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要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促进下岗和失业人员再就业。要准确核实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规范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的程序,严格审查,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民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管理,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特别是“应保未保”现象比较突出的地区,要努力增加投入,确保资金到位。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财政酌情给予支持。
六、强化基础管理,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