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拟定全省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起草我省农业法规、规章、办法草案;指导全省农业法制体系建设;提出全省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三)提出深化全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意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贯彻执行农业基本政策;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研究提出全省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规划、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预测并发布主要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全省农业部门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提出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
(五)制定全省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协调农科教结合工作,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协调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六)组织全省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七)拟定全省渔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技术进步措施;管理全省渔业资源,负责保护全省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代表省政府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监督管理权。
(八)拟定农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国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组织、监督对国内植物的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九)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全省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厅管机构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一)负责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情况综合和有关业务的协调。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农业厅设10个职能处(室、局)和机关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