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0]75号)
《河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三日
河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农业厅是主管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参与村镇建设规划的职能交给省建设厅;
2、将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能交给省环境保护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由省水利厅承担的全省渔业管理和渔政监督管理的职能;
2、原省政府农村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职能、收集反馈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的职能、起草农业经济工作政策性文件的职能。
(三)强化的职能
1、加强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工作,引导农业经济结构和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促进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2、加强农业产业政策的研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3、加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4、加强对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情况综合和有关业务的协调与指导。
(四)转变的职能
1、有关参与主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工作的职能,调整为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的建议;
2、有关农用物资价格及农村信贷、税收与财政补贴政策职能,调整为研究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3、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职能,调整为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资料的年度和中长期供求情况和品种信息。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农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