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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莆田市邮政局从事货物联运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莆田市邮政局从事货物联运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一[2000]34号 2000年7月5日)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莆市地税政一[2000]3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莆田市邮政局兼营联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余额,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兼营的业务收入必须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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