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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试点工作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沪价商[2000]第138号 2000年7月6日)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招标代理所:
  为贯彻落实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及2000年全国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实施意见的精神,有利于规范药品价格秩序,有利于降低“虚高”药品价格,有利于减轻消费者负担,促进本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试点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过程中的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要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价格、质量和服务等因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价格行为,要符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
  二、参加药品投标的生产、销售企业不得以低于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有低价倾销的行为,购销双方必须按中标价格如实开具发票。
  三、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备案制度。药品招标代理所,必须在每期药品招标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药品实际中标价格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兼顾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患者三方利益的基础上,及时调整价格。各医疗机构、药品经销企业必须执行统一公布的零售价格;未作调整、公布之前,按原价格执行。
  五、药品招标代理所的有关服务收费标准,须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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