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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对于新成立的企业其股权设置应严格按《公司法》规定要求,按其投入的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确定各自的股份。对于老企业中原有资产,应严格按照产权界定的结果,来确定各投资主体在改制后的企业中所占股份。
  (十)无形资产入股。学校无形资产可分为科技成果和学校条件支持两类。
  以科技成果入股,作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以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入股,作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5%。以转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在该技术股份中可以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划给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具体办法可参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政[1998]17号)执行。
  鉴于校办企业使用学校一定的资源,如在企业工作的属学校编制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学校技术支持和人才储备;校誉所产生的高信任度等,企业改制时,学校与企业可协商确定一个合适比例,作为国有股份。
  (十一)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后,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并逐步完善企业的分配制度;建立以岗位工资制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工资制度,岗变薪变;职工工资水平与本企业经济效益挂钩,能升能降,有条件的企业可实行工效挂钩的办法。企业改制后,不影响企业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改制后的企业由于产权发生变化,影响原劳动合同履行的,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
  鉴于校办企业发展的特殊历史背景和现状,在改制过程中,对企业中原属学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政策作出妥善安排。
  (十二)继续实行税收减免。为促进高校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校办企业改制,对转制后学校持股企业,可按规定继续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减免税资金可用于学校事业发展,也可作为学校对企业再投入,折合成国家股,由学校享有股权收益的权利。
  五、加强领导,积极推进高校校办企业的改革
  加快高校校办企业的改革步伐,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保持校办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各高校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作为高校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领导,认真抓好。企业改制工作涉及学校多个部门,各高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成立学校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或相应机构,制定本校企业改革的总体方案,研究和决策企业改革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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