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一年以上的库存商品经评估低于进价部分,先冲减商品削价准备金,不足部分先计入当期损益,再依次冲减净资产。
3.企业对外投资因被投资方破产,企业权益不复存在而造成的损失,应取得被投资方的有关法律资料和证明,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4.企业因执行政府的有关政策导致经营发生亏损而形成的亏损挂账,或未弥补完的以前年度亏损,经审核批准,先以当期损益弥补,不足部分依次冲减净资产。
5.企业因出售公有住房,住房周转金出现红字,经审核批准后,先冲减企业公益金,不足部分再依次冲减其他净资产。
6.各项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等,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获得赔偿后,经批准可计入当期损益,不足部分依次冲减净资产。
7.应付福利费、应摊未摊、应提未提等费用,改制时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8.企业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如计入当期损益而涉及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项目,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五)资产提留。企业改制时离退休人员医疗、抚恤等费用,按现行标准,经财政、国资部门核准后,一次性从企业公益金中予以弥补,不足部分可在其它净资产中提足。
(六)资产剥离。经财政和国资部门审批,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可予以剥离。具体剥离办法,按照《浙江省国有改制企业剥离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国资综[1999]8号、浙财工[1999]79号)执行。
(七)土地使用权处置。在企业改制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按照省政府《转发省土管局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153号)、原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通知》(浙土[2000]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资产出售。省属高校校办企业的国有资产可以资产出售方式进行产权置换。出售的价格以资产评估的结果为基准价,根据企业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允许作适当浮动,下浮幅度超过10%的需报国资部门批准。对整体购买且购买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给予10%的价格优惠。整体数额较大,一次性难以缴清的,可在购买后3年内缴清价款,但第一次缴款金额不得低于出售价款的50%,欠缴部分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并实行财产抵押,具体由改制企业与收取部门签订协议确定。资产出售收入经财政、国资部门同意,由学校收缴,收缴的资金可作为学校对改制后校办企业进行再投入,学校享有股权收益的权利,也可用于学校事业发展。
(九)股本设置。改制企业可根据企业长远发展目标、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职工利益和资本供给的实际可能,合理确定股本总额。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结构设置,一般可设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国家股由学校持股。股本设置的原则是:1.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激活企业运行机制,增强企业资本运作能力和企业活力。2.调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鼓励经营者、经营骨干持大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