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产核资。省属高校校办企业进行改制,首先必须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要坚持“全面彻底,准确无误”的原则,将账内账外、库内库外、企业内外、学校内外的资产全部纳入清理范围,不留死角。各项资产要分门别类按实物逐一登记,未曾入账的资产都要入账,无形资产也需逐项查清。在资产清查以后,进行资产核实,并提交清产核资报表。
(二)资产评估。改制企业的现有资产,在企业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国有资产评估,先由需要改制的企业向学校提出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国资部门准予立项后,企业可委托由国资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须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
集体性质校办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程序同上。
(三)产权界定。根据高校校办企业资产的历史形成过程及部分集体性质企业实际,一般可将校办企业的资产分为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个人资产和外商资产。
全民性质的校办企业的现有资产原则上界定为国有资产,如存在个人投资、社会法人投资、外商投资等投资关系的,按原投资协议和原始投资凭证确定其产权归属。
集体性质的校办企业的现有资产中,除学校在企业的投资及按照投资份额(或协议约定)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界定为国有资产外,其余资产应界定为集体资产。
在对企业资产进行产权界定时,要客观划分国家及其他投资者应享有的权益,充分重视企业经营者和技术持有人在企业资产增值中的作用。要把科技成果、学校声誉等无形资产纳入产权界定的范围。
(四)资产核销。企业在改制中清理出来的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和盘亏、毁损、报废的各项资产应按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企业自行消化,如数额较大企业难以承受的,可向财政和国资部门申报核销。
1.各种逾期应收账款,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部分,及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能履行偿债义务,确实不能收回的账款,应取得债务方的有关法律证明,经审核批准后,先冲销坏账准备金,不足部分可计入当期损益,然后依次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以下简称依次冲减净资产)。经核销以后,对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可从净资产中提取不超过余额10%的坏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如有余额的,只能补提差额。已核销的国有资产坏账损失应账销案存,继续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利,如在以后年度收回,应作为国有股独享权益,但可留在企业无偿使用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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