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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00]105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省属企业改革的通知》(浙政发[1998]159号)精神,结合高校校办企业实际,现对加快我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校校办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省属高校校办企业的改革要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本结构为重点,着眼于制度创新,通过改组转制,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从而使高校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使学校由管理企业转变为管理资产,形成具有高校特色的产业管理新体制和运行新机制,促进高校校办产业的更大发展。
  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因企制宜。各校要分类型分层次地实施改制,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二是坚持资产优化重组。着眼于搞活高校校办企业,推进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逐步形成高校校办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积极发展企业集团。三是坚持产业结构调整,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加强技术创新,加快高新科技成果转化,为实施“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作贡献。四是坚持“三改一加强”。企业改制、改组与技术改造相结合,同时全面加强企业管理,着力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五是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调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二、高校校办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
  根据高校校办企业的特点,可采取多种改制形式,主要形式是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还可采取联合、兼并、租赁、出售等其它形式。骨干企业一般可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规模大、前景好的企业,可以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条件的要争取上市。规模小的企业可采取联合、兼并、出售等形式。
  三、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后与学校的关系
  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后,学校与改制后企业的关系是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因此,学校应逐步改变原有的产业管理体制和模式,高校产业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应向资本经营职能转变,有条件的可组建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国家行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权,享有委派代表、选择企业经营者、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国有股权收益收缴、监督与考核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等权益,并承担国有股权相应的义务。
  四、高校校办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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