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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2000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及有关规定

  3、上述公有住房出售的审批程序、其他出售办法及售房资金管理办法仍按原房改规定执行。
  二、提高公有住房租金。
  2000年7月1日起可售成套独立单元住房租金提高15%,达到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70元。按政策规定不可出售的成套独立单元住房及不成套住房租金暂不调整。租金提高后,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居民、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优抚对象等,可按《厦门市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规定》申请减免。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
  2000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提高到8%。省、部属单位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含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经主管部门同意,市房改办批准后可提高到10%。单位和个人月住房公积金缴交额均不得低于32元,不设上限。
  四、加快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的实施。
  (一)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各项政策,加快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
  1、2000年7月1日起,停止向机关、事业单位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2、符合申领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均应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所在单位应在2000年8月31日前到市房改办和财政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企业按照“统一政策、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工资水平、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对从未享受任何住房优惠政策或其住房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住房货币化分配可采用按月补贴、一次性补贴或提高住房公积金等多种形式。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须经职代会通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房改办审批。
  五、完善住房二级市场配套政策,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一)规范中介服务市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坚持房地产经纪人的培训制度,持证上岗,严格资质管理。
  (二)加强房屋置换服务管理。建立房屋买卖、置换信息网络。为购买房改房的职工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不断促进二级市场的发展。
  (三)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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