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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2000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及有关规定

厦门市2000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及有关规定
(厦府[2000]综062号 2000年6月27日)


  根据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厦府[1999]综094号《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规定,围绕启动个人住房消费这一中心工作,调动个人买房的积极性,努力把住房建设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继续大力推进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
  (一)1999年12月31日前已租住的旧公有住房可按2000年公有住房成本价出售给职工、居民。
  1、2000年各类旧公有住房成本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 框 架  │ 砖 混 一 等 │ 砖 混 二 等 │ 砖 木  │ 高 层  │
  ├──────┼───────┼───────┼──────┼──────┤
  │ 1319   │ 1208    │ 1123    │ 1079   │ 2512   │
  └──────┴───────┴───────┴──────┴──────┘

  2、单位成套可售旧公有住房应向职工、居民出售,满足职工、居民的购房要求。
  3、2000年 旧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的执行期从2000年7月1日到2001年6月30日止。
  4、售房的其他具体办法仍按厦府[1999]综094号《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执行。
  (二)2000年元月1日以后单位分配的新旧公有住房实行新房新制度。
  1、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按2000年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出售。
  2、尚未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企业,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2000年框架、砖混一等住房出售价格分别不得低于1585元/平方米、1450元/平方米。超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2000年商品房指导价计价。属商品房的,原商品房购房单价超出2000年商品房指导价的部分应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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