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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汽车、摩托车配件反暴利规定中上浮幅度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汽车、摩托车配件
反暴利规定中上浮幅度的通知
(郑价工[2000]44号 2000年6月29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一九九七年,我局以郑价工[1997]54号文件下发了《郑州市制止汽车、摩托车配件牟取暴利暂行规定》,它在规范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价格行为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几年来汽车、摩托车生产行业的发展,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供应充足。为了适应市场变化,加强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的价格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降低汽车、摩托车配件反暴利规定中的上浮幅度。现通知如下:
  一、配件批发价格,上浮幅度调整为平均差价率的35%。
  二、配件零售价格,上浮幅度调整为:购进价在500元及以下的,上浮幅度为平均差价率的90%;购进价在501-1000元的,上浮幅度为平均差价率的60%;购进价在1001-5000元的,上浮幅度为平均差价率的40%;购进价在5001元以上的,上浮幅度为平均差价率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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