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复查单位根据复查计划确定需要复查的税务稽查案件,组成复查组。复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基层税务稽查人员组成复查组,对辖区内税务稽查案件实行交叉复查。复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复查组根据复查对象提出复查方案,经复查单位审批后实施。复查人员与复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复查单位在实施复查前应当向被复查单位下达复查通知书。凡是被确定为复查对象的案件所涉及的纳税人,其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在复查期间下户检查。被复查单位应当配合复查组的工作,向复查组提供案卷及有关资料;应复查组的要求选派人员协助调查,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既要进行案卷审查,也要进行实地调查。
  第九条 复查组在复查过程中,应当注意听取与案件有关的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重要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复查组在复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组织复查单位请示报告。
  第十条 复查组对税务稽查案件实施复查后,应当向组织复查单位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报送前,应当充分征求被复查单位意见,并对被复查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一一作出说明,连同复查报告,一并报组织复查单位。
  第十一条 复查单位对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报告的事实内容和处理意见应进行审议,并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纳税人不需作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处理的,可作出复查结论送被复查单位;
  (二)对纳税人需要作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处理的,凡属上级稽查局对下级 稽查局组织的复查,由上级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凡属本级国税局对本级稽查局组织的复查,仍由被复查单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实施复查查补收入(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一律由组织复查的稽查局缴入其“稽查收入专户”,不计入被复查单位主管国税机关收入完成数。本级国税局对本级稽查局实施复查查补的收入如何入库、考核,由各地酌定。
  第十三条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终结后,复查单位应当对被复查单位及其人员的稽查执法质量进行评价,并作出书面鉴定。对复查发现的被复查单位人员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问题,复查单位应当及时移送其主管国税机关查处,其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安徽省国税系统稽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并将查处情况反馈给复查单位。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