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
案件复查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0]100号 2000年7月4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 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安徽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对税务稽查执法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具体稽查行为,促进稽查工作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是指上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复查单位)对下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被复查单位)或本级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复查单位)对本级稽查局(以下简称被复查单位)调查处理的税务案件及其相关纳税人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的主要内容:
  (一)调查取证和审理、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有无未作处理的税务违法违章行为;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
  (四)定性处理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是否正确、适当;
  (五)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是否及时、得当;
  (六)税务文书使用是否规范。
  第四条 实施复查前,复查单位应当提出税务稽查案件复查计划,明确复查工作重点,报请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复查计划必须与其他税务检查计划统筹考虑,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复查计划在实施中确需调整的,也必须报请主管国税机关批准。
  复查计划应当报送上级稽查局备案。上级稽查局认为下级复查计划不当的,可以 通知其调整复查计划。下级复查计划与上级稽查局复查计划冲突的,应按上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执行。
  第五条 省局稽查局对每个市、地局稽查局的复查抽查户数每年不少于2户;各市、地局稽查局对所属县、市局稽查局的复查面不低于2%,各市、地、县国税局对所属稽查局的复查面原则上也不得低于2%。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