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
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108号 2000年7月7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应对所辖中央铁路运输企业的各项收入进行调查,其1999年底以前取得的优质优价收入,凡未汇总到铁道部缴纳营业税的,按国税函[1998]694号文(市局以青国税税政[1998]12号文转发)精神,由各国税征收机关就地征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