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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五组以内的,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核销;
   3、五组以上至二十组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核销;
   4、超过二十组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
   ㈣请示核销票证报告需写清核销票证的名称,冠字、号码及损失经过、对当事人处理结果等内容,并同时备送下列材料:
   1、当事人对案情发生经过的书面材料;
   2、调查人的调查报告;
   3、旁证人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4、各级领导的审查意见。
  上述备送材料必须报送原件,不得以影印件代替。

第八章 票证凭证和账表

  第二十八条 社保费征收票证领头是“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领用单”,是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到上级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社保费票证的专用凭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领用单”一式二联,领取人事先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领用单”上盖好公章和单位领导印章,由发放人填写,经双方核对无误后,互相签字。第一联发放单位留作记账,第二联交领取人带回。“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领用单”必须填写齐全,无双方公章及签字的无效。
  第二十九条 “票证销毁单”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销毁票证时自制的一种凭证。“票证销毁单”一式二份,一份作登记票证分类出纳账的凭证,一份存档。
   ㈠“票证销毁单”必须具备下列内容:
   1、销毁票证的具体名称、冠字、号码、数量;
   2、销毁理由;
   3、销毁方式;
   4、销毁人、监销人、主管局长签字;
   5、销毁日期。
   ㈡票证销毁必须经市、县级局长批准,税务所无权销毁票证。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费票款结报手册”是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的票证分户账,也是用票人领取、缴销票证、结算票款的凭证。
   ㈠凡是基层地方税务机关与用票人发生领发票证关系的,双方各执一册。没有“社会保险费票款结报手册”不能领用票证。
   ㈡用票人领取、缴销票证时,领发双方需按手册内容填写齐全,核对无误时,互相签字或盖章。
   ㈢“社会保险费票款结报手册”必须认真保管,严禁乱涂、刮改。缴销票证时无双方签字或盖章无效。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地方税务局和税务所均应按照税收票证管理方式及时登记票证领、发、用、存以及作废、上缴、损失、销毁等各项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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