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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㈠票证长、短现象系指票证印制、包装等方面的问题。主要有:
   1、原包多本和原本多组(或多页);
   2、原包缺本和原本缺组(或缺页);
   3、原本票证残破、污损、漏号、漏印、重号、串联等;
   4、账务登记错误。
   ㈡发现上述情况,当事人应即报告单位领导,经查实后,写出书面材料,由当事人、证明人及单位领导签字盖章,作处理时用,并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1、原包多本和原本多组(或多页)及残破、污损、漏号、漏印、重号、串联等,将多出或不能使用部分按作废处理;
   2、原包缺本或原本缺组(或缺页)的按损失核销处理;
   3、账务登记错误相应调整账务。
   ㈢发现票证长、短现象,经查实后,应逐级反映给省地方税务局。
  第二十七条 票证损失处理
   ㈠票证损失时,当事人必须将损失票证的名称、冠字、号码、数量及经过于损失当日报告单位领导,怕在单位按照损失票证核销权限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㈡票证损失案件必须认真调查,全力追回票证,确实无法追回的,应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后再分别作如下处理:
   1、凡是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损失,查实后票证可全部核销。
   2、票证库(柜)被盗、用票人被抢案件,当即报告公安机关协助侦破,待结案后确认票证不能追回时,损失部分可以报请核销。
   3、由于保管不善,工作疏忽等失职行为造成票证丢失、被盗、火烧、损毁等损失,查实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⑴每损失一组票证,对直接责任人罚款人民币一百元整,并根据情节和所造成的影响,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⑵罚款收入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缴入财政专户;
   ⑶损失的票证按照核销权限的规定,批准后按损失核销处理。 
   4、盗窃票证、贪污费款和俟机犯罪的,应立案审查,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结案后再处理票证。票证无法追回时,损失部分可以核销;票证已开出征收了费款,应由当事人如数退赔,票证按填用处理;如司法机关决定不予赔偿时,已收费款按损失核销,票证按损失凭证处理。
   各级地税部门地短缺、丢失票证案件,必须抓紧处理,除立案审查和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外,一般案件应在两个月内处理结案,案情复杂的最多不能超过四个月。
   ㈢票证损失核销权限:
   1、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损失,由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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