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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㈨社保费征收票证,必须加盖征收机关印章和征收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㈩填写错误的票证,要加盖作废戳记,或写明作废字样,并全份保管,不准私自撕毁。

第六章 税收票证的缴销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和使用的社保费征收票证,必须及时办理缴销手续。
  ㈠用票人对已填用的社保费征收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和填写错误作废的全份票证,连同所收费款,必须持“社会保险费款结报手册”及时向征收机关办理缴销手续,由票证管理人员清点核实,双方核对无误后,在“社会保险费票款结报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缴销的票证要及时清点号码是否顺序连号,填写是否符合规定,作废的票证是否全份上缴。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予以解决。
  ㈡乡镇征收机关向县(区)征收机关办理票证缴销手续时,应填报“社会保险费票证缴销报告单”一式两份,报告所缴销社保费征收票证种类和数量,经审核后,一份留县(区)征收机关,一份退回乡镇征收机关。
  第二十二条 用票人缴销票证的时间,根据各地方税务所的入财政专户和报解方式确定:
  ㈠各级征收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费业务的窗口每日应向会计报解社会保险费,同时办理票证的缴销手续;
  ㈡用票人征收社会保险费后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可定期缴销票证,但每月缴销的次数不能少于两次;
  ㈢委托代征单位应定期向征收机关报解社会保险费,同时办理票证的缴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用票人在一个月内未使用票证,也必须在月末将未填用的票证交会计检查,登记“社会保险费票款结报手册”,无误后双方签字。如月份内无缴销手续,视为跨月缴销。
  第二十四条 作废的票证,必须全份字号一致,加盖作废印章,并注明作废理由和领用人。税务所在缴销票证时,全份上缴县(区)局,单独装订成册保管,二年后造册登记销毁。
  第二十五条 经印发机关规定停用的社保费征收票证,应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集中清理,核对字别、号码、数量无误后,办理缴销手续,经审核后,按规定销毁。

第七章 票证的长、短、损失处理

  第二十六条 社保费征收票证的长、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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