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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建立定期点库制度,保证账实相符。一般每月清点一次库存,必要时可随时清点,点库时,要有专人监点,每次点库情况都要记录备案。
  第十六条 用票人外出办理征收工作时,要做到票不离身,不准带票走亲访友,不准带票参加与工作无关的会议和活动。未经批准,不准带票回家。
  第十七条 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缴销社保费征收票证的归档和保管,保管期为5年。期满销毁时必须造册,报经领导批准。凡未到保管年限的一律不准销毁。
  第十八条 有关票证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办理好交接手续。
  票证管理人员离职时,应由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监交。移交人必须清点票证库存,填制“移交单”,交接双方核对无误后,互相签字、盖章;主管领导、监交人签字、盖章。如有差错,在未查明原因之前,票证管理人员不得离职。

第五章 票证使用

  第十九条 社保费征收票证在启用前要认真检查封签是否完整,有无缺页或重号、漏号等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票证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办理换领或缴销手续。不经查点的税收票证不准开封、发放和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委托代征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要求使用和填写社保费征收票证。
  ㈠专票专用。各种票证均应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超越规定的范围使用。
  ㈡一户一票,一次一票。对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每次缴费都必须填开“缴款书”或“缴款凭证”,不得对几个缴费人合开一张完费证,不得对同一缴费人几次缴费合开一张完费证。
  ㈢顺序填开。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㈣全份填开。票证必须全份一次填写,不得分次分联填写。
  ㈤填写齐全,字迹工整。票证各栏目的内容要如实填写,不得漏填、简写、省略和编造。填写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挖补。
  ㈥手工填写票证时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填开,不得用铅笔、水笔或其他颜色的笔填开。
  ㈦严禁收费不开票,开票不收费;严禁用“白条”或其他票据收取社会保险费。
  ㈧严禁相互借用或串用社保费征收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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