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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0]22号 2000年7月7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附件:
  1、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章样式(略)
  2、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账表册格式(略)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的管理、保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以下简称社保费征收票证)是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时使用的专用凭证,视同税收票证进行管理。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依法代征单位管理使用社保费征收票证,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配备或确定社保费征收票证管理人员,代征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社保费征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社保费征收票证的种类和用途

  第五条 社保费征收票证包括“专用缴款书”,“专用缴款凭证”和“专用汇总缴款书”三种。
  ㈠专用缴款书。是由缴费单位或征收机关填开直接向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一种缴款凭证。
  ㈡专用缴款凭证。是征收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自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各项现金时使用的一种收款凭证。
  ㈢汇总专用缴款书。是征收机关自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各项现金,以及委托代征单位代征费款、费用及其滞纳金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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