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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及参保人员工资收入的计算方法执行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函[1989]65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的规定。
  参保单位职工工资高于上年市区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市区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以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第十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定额或定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事业单位从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后,遇有特殊情况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专户的沉淀资金按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利息收入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四章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二)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按参保人员不同年龄段确定: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1.O%划入;
  36周岁至45周岁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1.3%划入;
  46周岁以上(含46周岁)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2%划入;
  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退休费)的6.O%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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