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毕业生就业政策、原则和有关规定
(一)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通过“供需见面”和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单位。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毕业生直接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派遣回生源地,由生源地帮助推荐就业。对截止派遣时限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经本人申请提出“缓派”的,可适当推迟一年派遣,档案仍由学生所在学校管理,户粮关系按省公安厅、省粮食局、省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在就业派遣中户粮关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教毕字(2000)002号)的规定暂转其家庭所在地。
(二)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定向或委培单位,须经原定向或委培单位(地区)同意,并有新的接收单位,报学校审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缴纳违约金后可调整就业单位。为乡镇企业招生、定向培养的毕业生不能改变方向。
(三)国家计划内自费毕业生在规定的期限内自主择业。
(四)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超出服务范围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应补办委托培养手续。所学专业属我省需要的毕业研究生应首先满足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五)按照《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赣组字(2000)4号)精神,从2000年起,每年选调一定数量的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重点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具体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省计委、省教委组织、落实。选调生人数列入当年干部编制计划。
(六)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三资、集体、民营及股份制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去就业;帮助和支持毕业生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解决好这些毕业生的干部身份、户粮关系、人事档案、职称评定等问题。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在其办理有关手续等方面应予以照顾和帮助。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措施予以保证和监督,切实为这些毕业生营造一个能充分施展才干的良好、宽松的工作、生活环境。
(七)享受专业定向奖学金的师范类毕业生应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师范毕业生应首先满足省内各级各类教学单位对师资的需要。因特殊原因要求改行或出省就业的师范类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生源地同意,报省教委批准后可以改行就业,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全部专业定向奖学金和部分培养费。
(八)省属院校本省生源的毕业生原则上在省内就业。在满足本省需要的情况下,有要求出省就业的毕业生,需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出省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