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武汉中力运输代理
有限公司运输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重函字[2000]81号 2000年7月5日)
武汉中力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货运代理收费标准的报告》(武中运代[2000]第18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516号)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货主自愿的前提下,可按合同货物价值5%向委托方收取货运代理费。货运代理费为一次性收费,除国家规定的运杂费,装卸力资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此标准为最高上限,允许你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及合同货物价值不同予以下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