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福州市民兵预备役训练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闽价[2000]248号 2000年7月5日)
福州市物委、财政局:
你们《关于我市民兵预备役训练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2000)56号)悉。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贯彻总参、总政《关于深化民兵工作调整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发(1999)3号)及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同意立项收取民兵预备役训练费的批复》(闽财综(2000)4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福州市民兵预备役训练费按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深化民兵工作调整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发(1999)3号)的征收幅度,具体征收标准由福州市物价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结合福州市经济发展实际审核定额标准,并报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执收单位或受委托征收单位必须按《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到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