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关于货物联运代理服务收费(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计价格[2000]533号 2000年7月5日)
昆明铁路局:
你局《关于开展铁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立项的请示》(昆铁多元[2000]157号)收悉。为了顺应运输市场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货物运输代理业在我省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
国家计委、经贸委《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516号)等文件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云南省货物联运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货物联运代理服务概念及分类
(一)概念:货物联运代理服务是指受托运人、收货人的委托,联运代理人为委托人实现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衔接,以及代办相关服务的运输代理行为。
(二)分类:货物联运代理服务包括全程代理、中转换装代理。
1.全程代理是指由联运代理人全面负责货物接取、送达、中转换装和相应辅助服务的代理行为;
2.中转换装代理是指由联运代理人负责在两种运输方式之间代办运输衔接业务及提供相关辅助服务的代理行为。
二、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货物联运代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经营者可视情况适当下浮。
三、原发云南省《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与本文规定同时执行,货主可自愿选择联运代理或延伸服务,收费按货主选择的该种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重复收费。
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承托双方签订代理协议。承办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迫或变相强迫货主办理代理业务,也不能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五、货物联运代理收费必须明码标价,联运代理人应将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在营业地点醒目位置挂牌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六、全省凡经省经贸委资质审核并到工商部门登记具有联运代理资格的企业,均可执行本通知规定,联运代理企业应凭有关材料到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