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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贯彻实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清理规范本市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
监察委员会、上海市审计局、上海市纠风办关于贯彻实施中
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清理规范本市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沪价行[2000]第137号 2000年7月6日)


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国家计委关于贯彻实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0]511号)的规定和要求,本市将组织力量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进行清理。现将清理规范本市中介服务收费工作的安排意见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的
  通过清理规范工作,使部分中介机构借助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强制收费的现象得到遏制,以达到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规范收费行为,建立正常的中介服务收费秩序,促进本市中介市场健康发展。
  二、清理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凡是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律师、会计、收养、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招标、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行业的中介机构收费都属于这次清理的范围。其中,提供经济鉴证类的中介机构收费属于这次清理的重点。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和分工
  本市清理中介机构收费工作由市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物价局组织各区、县物价部门负责具体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统一布置,分头落实,以条为主,条块结合,具体采取登记填表的办法。属于中央在沪或市属单位的直属中介机构,可直接或由各行业所属的主管部门向市物价局领表登记,市物价局负责清理;其它各类中介机构,均向所在区、县的物价局领表登记,由区、县物价局负责清理。
  四、清理工作的政策依据和工作要求
  这次清理工作的主要政策依据是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国家计委关于贯彻实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0]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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