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预先设置圈套,诱人签订无法履行的加工合同,骗取定金、预付款,以及所谓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合同担保金、合同保证金、押料款、材料款等的。
(四)利用合同转包渔利的。
(五)非法转让或倒卖合同的。
(六)非法为他人提供或利用他人提供的合同文本、银行账号、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委托证件、业务介绍信等其他方便条件签订合同的。
(七)利用他人资质证书、许可证签订合同、谋取利益的。
(八)其他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查阅、复制被查处单位和个人与合同有关的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违法合同财物用于投机倒把的,可以扣留;
(三)依法变卖不易保存的货物,保存价款。
第二十一条 各金融机构在办理借贷等业务时,发现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有权拒绝办理结算等有关手续,并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违法合同案件时,需要从当事人账户中扣划相关款项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二款规定,注销《企业抵押物登记证》,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责令补办鉴证手续,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元。
(六)违反第十九条规定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物品、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依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