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修改大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5]85号文件公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7]11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二十六个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00年6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0]7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监督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辖区内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和履行合同,应遵守本办法,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合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合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所在行政区内的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
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合同监督管理制度,培训合同管理人员;
(二)监督检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三)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四)监督管理拍卖合同;
(五)办理合同鉴证;
(六)办理抵押合同中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物登记;
(七)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八)指导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合同管理网络;
(九)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十)调解合同纠纷。
第四条 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的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属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