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暴利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受理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负责不服价格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工作;组织指导价格、收费社会监督。
(六)指导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地、州、具价格管理工作;负责重大价格和收费争议的仲裁;引导和规范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
(七)负责全省工业品、农副产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调查分析工作。
(八)负责全省涉案物品价值鉴证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格确认和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价格中介机构的工作。
(九)负责全省物价系统和企业物价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全省物价系统廉政建设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省物价局设6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会议、目标管理、文秘、档案、信访、接待、保密、保卫、财务、资产管理等机关政务和行政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的监察审计工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综合法规处
负责编制价格改革、价格调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价格统计制度,监测、预测物价总水平变动,研究提出物价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和政策信息发布工作;编制全省价格立法规划,草拟地方性价格法规、规章,审查价格管理办法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基层物价工作,督查系统内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协调承办境外交流合作事务。
(三)农业价格管理处
负责制定主要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中药材及中成药、原水及供水价格管理的原则、范围和作价办法;调整审批列名管理的商品价格;监督有关价格政策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执行。
(四)工业交通价格处
负责制定主要工业品、能源产品、交通运输价格(收费)管理的原则、范围和作价办法;调整审批列名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监督有关价格政策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执行。
(五)收费管理处
负责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服务收费、公用事业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部分经营性收费、房地产价格和旅游价格管理的原则、范围和作价办法;审核、制定和调整列名管理的服务价格、房地产价格和旅游价格;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年审,依法清理整顿不合理收费;监督有关价格政策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