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00]68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物价局。省物价局是省政府负责全省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七日
四川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利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职能。
原省贸易厅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职能。
(二)下放职能。
将部分一次性、临时性服务收费或区域性较强,不宜由省级统管的价格和服务收费下放给市、地、州、县人民政府管理。
(三)转变职能。
1、减少由政府直接制定价格的品种和范围,将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改为主要由市场决定。
2、将有关业务登记、市场价格监测、价格信息、价格咨询、价格认证、价格评估、成本审核、价格听证会、价格协调、行业价格指导、证照制作发放等基础性、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草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我省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控制物价总水平的目标和措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参与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的运作和监督;参与协调与价格总水平变动相关的决策研究。
(三)负责全省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监测、分析、预报市场价格动态和变化趋势,及时反映市场物价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四)研究制订全省定价目录和管理办法;按照批准的定价目录和定价权限,制定我省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公布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审定、调整列名管理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会同财政部门审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度审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