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文物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负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的精神,设置湖南省文物局,为省文化厅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省文物局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主管全省文物、博物馆工作。
一、职能调整
取消指导文物经营单位购销活动和经营方式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文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文物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制订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全省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三)审核、申报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或审批馆藏文物和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或者维修项目;审批文物维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资格。
(四)审批全省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勘探抢救性发掘项目;审批考古勘探抢救性发掘单位和领队人员资格。
(五)指导全省大、中型博物馆的建设及博物馆间的协作、交流。
(六)审批文物商店、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的设立和撤销;依法查处文物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文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七)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盗掘、破坏、走私和非法经营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八)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各项经费使用情况。
(九)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和博物馆方面的科学研究和科技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