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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用事业局关于清理违章占压燃气设施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用事业局关于清理
违章占压燃气设施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0]05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公用事业局《关于清理违章占压燃气设施工作的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七月三日

关于清理违章占压燃气设施工作的报告


市政府:
  为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彻底清除违章占压燃气设施现象,保证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就在市区开展清理违章占压燃气设施工作报告如下:
  一、清理对象及期限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严禁单位、个人在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或动火”。凡违反本条规定的均属违章。本次清理违章占压燃气设施工作,主要针对市燃气集团公司在工作中发现的、长期未解决的133处违章占压问题。整个清理工作到今年底结束。
  二、清理办法
  (一)对市区居民违章占压的处理。
  根据违章占压情况,属居民个人违章的97处,其中市南区63处、市北区15处、四方区12处、李沧区7处。分别由各区政府负责,市燃气集团公司配合,彻底清除本区辖内的违章现象。
  1.市燃气集团公司向违章责任人送达违章通知单,通知自纠整改期限。
  2.到期后由市燃气集团公司核实整改情况,并报告各区政府。
  3.到期未进行整改的,由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违章建筑进行彻底清理。
  4.进行清理后,市燃气集团公司要加强巡查,一旦发现回潮现象,立即报告区政府,对责任人从严处理。
  (二)对单位违章占压的处理。
  对单位违章的36处,采取部门与执法大队相结合的处理办法。
  1.凡有市、区主管部门的单位违章占压,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彻底清理。进行清理后,市燃气集团公司要加强巡查,一旦发现回潮现象,立即报告各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从严处理。
  2.对其他违章占压,由公用事业监察大队按执法程序进行执法清除,市燃气集团公司积极做好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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