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用事业局关于清理
违章占压燃气设施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0]05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公用事业局《关于清理违章占压燃气设施工作的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七月三日
关于清理违章占压燃气设施工作的报告
市政府:
为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彻底清除违章占压燃气设施现象,保证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就在市区开展清理违章占压燃气设施工作报告如下:
一、清理对象及期限
《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规定:“严禁单位、个人在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或动火”。凡违反本条规定的均属违章。本次清理违章占压燃气设施工作,主要针对市燃气集团公司在工作中发现的、长期未解决的133处违章占压问题。整个清理工作到今年底结束。
二、清理办法
(一)对市区居民违章占压的处理。
根据违章占压情况,属居民个人违章的97处,其中市南区63处、市北区15处、四方区12处、李沧区7处。分别由各区政府负责,市燃气集团公司配合,彻底清除本区辖内的违章现象。
1.市燃气集团公司向违章责任人送达违章通知单,通知自纠整改期限。
2.到期后由市燃气集团公司核实整改情况,并报告各区政府。
3.到期未进行整改的,由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违章建筑进行彻底清理。
4.进行清理后,市燃气集团公司要加强巡查,一旦发现回潮现象,立即报告区政府,对责任人从严处理。
(二)对单位违章占压的处理。
对单位违章的36处,采取部门与执法大队相结合的处理办法。
1.凡有市、区主管部门的单位违章占压,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彻底清理。进行清理后,市燃气集团公司要加强巡查,一旦发现回潮现象,立即报告各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从严处理。
2.对其他违章占压,由公用事业监察大队按执法程序进行执法清除,市燃气集团公司积极做好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