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口岸系统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口岸系统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00]67号 2000年7月4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口岸系统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口岸系统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口岸文明建设,端正行风,保持清正廉洁,改善口岸环境,塑造大连口岸新形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口岸系统各部门应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建立公示制度;严格办事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监督制度;各业务、服务单位要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主动、热情为客户服务。
  二、口岸系统要公开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不准超越权限擅自设置收费、罚没项目,不准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罚没款要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罚没票据。
  三、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按规定扦取样品,应签发收据。除法定留验样品外,应及时通知货主凭有关证明领回扦取的样品。
  四、口岸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行贿、受贿、套换外汇,或违反规定收受回扣、提成、收费等;
  (二)利用掌管的权力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
  (三)到企、事业单位或有制约关系的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让中、外籍船员、机组人员为个人捎、买、带进出境物品;
  (五)借职务之便为他人夹带走私物品闯关;
  (六)在公务活动或经济往来中,利用职权以明示、暗示、第三者转达等方式,卡要、吃请;
  (七)私拿私分检验检疫样品或以扦样为名截留货物;
  (八)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九)在公务活动中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钱物的(确实无法拒收的,价值在200元以上的一律登记上交);
  (十)同与自己业务相关的客户进行经济往来或参与其经营活动;
  (十一)在与外商洽谈业务中,要求或暗示外商出资担保自己的家属亲友出国研修、留学;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